【摘要】法治的成效主要不取决于程序内的制度运作事实,而是取决于程序外的反事实性的期望,也即对于法律的信任。法治评估主要是对地域法治水平的一种有意识反思与理论化认知,借用了政府一贯所使用的数字化方式,并极力搜罗法律程序内各种可视化的数字信息。但法治的定量评估很难评价以定性判断为特征的法律信任。法治评估大多情况下只具有管理意义,不具有学术意义。民意调查在法治评估中可以被视为一种对于法治的有意识反思,但其无法传达非反思性的法律信任实践。各种法治评估的信息来源大多局限于地方性与法律相关性的信息,但某一地方的法治水平和公众对其他地方法律的期望与信任是相互关联的,法律信任的信息基础不仅仅来自法律系统,可能还包括其他社会领域。法治评估实际是用线性、同质的数字取代了非连续性的现实,将源于方法论的建构取代了行为的实践依据,这种取代抽空了生活的意义,将一种"伪精确"强加给了现实,从而也很难切入大多数人的法律实践。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铸造装备与技术》 2015-07-06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7-06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7-01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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